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
勞基法日前修法後明定勞工加班費可換補休,勞動部日前為此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明確定義換來的補休須「年度結算」,甲案是比照特休假作法,乙案是以每年十二月卅一日為截止日,期限內沒休完,雇主就得改換發加班費。勞動部法規會昨開會討論,建議刪除乙案,另增「三個月結算」的丙案。
由於甲丙兩案對勞資都各有利弊,法規會昨並未挑出建議方案,但因勞基法新制三月就要上路,勞動部將在下周決議採行的方案,也可能兩案皆行,由勞資雙方自行決定要選哪一案。
勞基法修法明定,勞工加班後可依據工作時數換取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資協商,期限屆滿或勞動契約終止,勞工未使用的補休須換回加班費,但因母法直接將換補休入法,卻又未明確定義「期限」,遭外界質疑可能加班費從此飛了,勞動部日前公布施行細則草案,因而定義補休期限須「年度結算」。
至於「年度」怎麼算?原有兩案,甲案是比照現行特休假作法,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看要採周年制、曆年制或會計年度等,乙案則一律以當年十二月卅一日為期限。
因勞團和部分地方政府認為,「年度結算」太過漫長,一年時間變數多,恐將影響勞工權益。
勞動部昨討論草案,官員轉述,考量勞團和台北市、新北政府均有建議,有委員因而建議新增三個月內須休完的丙案,另既有甲乙兩案中,因同為年度結清,甲案中勞資雙方已可約定以曆年制來算,形同是乙案,法規會因而也刪除乙案。
官員轉述說,因法規會難以在甲案與丙案間做出決定,甲案可讓勞工有更長時間運用補休,丙案則可避免勞工過勞或拿不到加班費,最後決議由勞動部拍板。
舉例說明,勞工若在今年二月六日加班四小時,換取四小時補休,甲案若約定曆年制,今年底前須結清補休,甲案若約定周年制,則是明年二月五前結清補休;若為丙案,五月五日前就須補休完畢,否則雇主就得換發回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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