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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沒來,要調班?勞動部:違法!(105.07.11)

資料來源:勞動部 新聞稿

 

強颱尼伯特來襲,媒體報導桃園某電子公司發出公告,「若78日沒來上班的同仁,統一調班710日為正常班」。勞動部表示,工作時間及工作日為勞動契約之重要內容,雇主不得未經勞工同意片面公告變更調整。勞工如於原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外出勤,應屬延長工時(加班),雇主應給付勞工加班費。

 

勞動部說明,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等屬勞動契約之重要內容,應由勞雇雙方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雇主如欲調整上開事項,必須與勞工重行協商並徵得勞工同意。

根據媒體報導,某雇主未經與勞工協商,逕以公告方式,將78日星期五(工作日;天然災害發生日)與休息日對調,因未事先徵得勞工同意,勞動部表示,此公告不具效力。

 

勞動部指出,依勞動部訂定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因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補班)。勞雇雙方原定之休息日,雇主如片面公告變更工作日與休息日,此公告係屬無效。至於勞工如體諒雇主趕工之需求,於該日出勤,應屬加班,雇主應給付勞工加班費。

勞動部呼籲,颱風天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雇主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情事,勞工可撥打「1955」申訴專線,將即時派員實施勞動檢查,以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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