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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雇主多給育嬰假 下月起期間免付勞保(105.11.10)

 

聯合晚報 記者呂思逸

 

勞動部今發布令釋,受雇者育有2名以上未滿3歲的子女,依性平法,育嬰假應合併計算,如老大1歲,老二2個月,育嬰假僅可申請2年,若雇主願意分別採計,分別給予2年,育嬰留停達4年,優於法令時間,受雇者若是勞工身分,下月起,社會保險也可以再延為4年,期間雇主免負擔勞保等保費。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受雇者(包含軍公教勞)任職滿半年後,在子女滿3歲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每位子女育嬰留停期間不得超過2年,同時撫育2子以上應合併計算,例如原先育嬰留停至1231日,8月最年幼的小孩出生,若以第二名小孩申請育嬰留停,必須扣除重疊時間,育嬰留停僅18個月,若是勞工,社會保險身分仍僅18個月。

 

勞動部表示,實務上有雇主願意優於法令給予育嬰留停,因此發布令釋,下月起優於法令的育嬰留停,勞工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雇主則免負擔相關保費。

 

勞動部提醒,法令上,育有2子以上的受雇者權益仍是育嬰留停合併計算,分別採計須看雇主是否同意,另外,雇者不可拒絕受雇者申請育嬰留停,違者可處2萬至30萬罰鍰,還會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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