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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及特定身分者 政府補助健保費

節省勞健保費有「撇步」(專欄連載022)
(每週一、週四更新)

老年人及特定身分者 政府補助健保費

 台灣早已步入高齡化社會,人口結構逐漸改變中,而高齡化的現象也愈來愈嚴重,另誕生於嬰兒潮的人士亦紛紛退出職場,一旦退出職場,就不再有收入來源,除非本身在退職前就已規畫完備的退休生活財源,否則以目前的退休制度而言,要過一個無憂無慮的銀髮生涯恐怕是有困難的。雖說子女應大多已成年,惟日常生活柴米油鹽醬醋茶樣樣都要以金錢來購買,而油價波動所造成之物價上漲,讓「台灣居大不易」,在國民年金制度尚未推行的年代,究竟如何減輕老年人的經濟負擔呢

 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明文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
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而大法官釋字第四百七十二號解釋文更明白指出「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以符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另外,為實現上開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政府特制定老人福利法及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等法規,以宏揚敬老美德,維護老人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利,增進老人福址。

 其中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一條明定「老人
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地方政府應予以補助;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所稱老人,係指年滿六十五歲之人。又內政部根據本條規定另頒布「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有關補助對象、補助之費用、補助項目及基準、保險費補助之生效時間、補助應檢
附之文件及程序與不予補助之情形等,該辦法均有詳細之規範。茲分述如下:

(一)
補助對象:分為二類:(1)低收入戶老人: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老人及其法定。(2)中低收入老人:合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之中低收入老人及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者。

(二)補助費用:以老人自付部分費用為限


(三)低收入戶老人補助項目及基準:(1)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部分負擔費用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2)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以疾病、傷害事故所生者為限,其補助比例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財政狀況訂定補助基準辦理之。

(四)中低收入老人補助項目及基準:(1)全民健康保險
之保險費,年滿七十歲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補助之保險費,由健保局依地方主管機關所送之媒體資料,經與投保資料確認後,於其所屬投保單位保險費計算表內減免之,並作為投保單位對當事人減免收取保險費之依據;未滿七十歲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財政狀況訂定補助基準辦理之。(2)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以疾病、傷害事故所生,且其自行負擔金額於最近三個月內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為限。其補助比例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財政狀況訂定補助基準辦理之。

(五)中低收入七十歲以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基
本資料檢送: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中低收入七十歲以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基本資料以媒體資料方式送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資料異動時,亦同。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與地方主管機關媒體資料交換之規範,由保險人定之。

(六)保險費補助之生效時間:低收入戶老人自核定生效日之當
月起算。中低收入老人於當月十五日以前核定通過者,自當月起算;於十六日以後核定通過者,自次月起算。於補助資格變更或喪失時,其變更或停止補助之生效時間準用前述規定。

(七)申請補助應檢附文件及程序:申請保險費補助應檢附文件及
程序,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申請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補助時,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於出院或就醫後六個月內,向老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經核轉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補助費。

(八)不予補助及已補助者
應予追回之情形:(1)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令規定投保者。(2)未依規定提出必要或其他相關文件者。(3)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醫療費用補助者。(4)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者。(5)不具規定之補助資格者。

 由於地方主管機關財政狀況不同,目前所收集到的老人健保保費補助情形如下

(一)設籍台北市滿一年之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其健保保費由台北市政府補助,最
高為每月604元,超過的部分,自行負擔。

(二)設籍台北市滿一年之五十五歲以上
原住民,其健保保費由台北市政府補助,最高為每月604元,超過的部分,自行負擔。

(三)台北市老人且中度身心障礙者,其健保保費全額補助,其中內政部補助
50%,台北市政府另補助50%。

(四)設籍高雄市滿一年且六十五歲以上或中度身心障
礙,其健保保費全額補助,其中內政部補助50%,高雄市政府另補助50%。

(五) 設
籍高雄市滿一年且六十五歲以上或輕度身心障礙,其健保保費全額由高雄市政府補助。

 至於其他特殊身分之健保保費補助情形如下:
(一)因使用血液製劑,致感染愛
滋病毒之血友病患自付之健保保費,由行政院衛生署全額補助。

(二)第六類第二
目持居留證之在學僑生,其健保保費個人負擔最高每月302元,另政府補助302元。

(三)加保公保滿三十年仍在職者,其健保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四)加保退休人員
保險併計公保年資滿三十年未領養老給付者,其健保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五)加
保退休人員保險併計公保年資未滿三十年未領養老給付者,其健保保費個人負擔最高每月604元,超出部分,則由政府補助。
(六)九二一震災健保保費補助對象,包
括第六類保險對象、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三歲以下之兒童及重傷者(領有政府震災重傷慰問金),由政府補助其全額健保保費,補助期限依政府規定。

文∕中華人事主管協會顧問 簡文成

.上期連載專題:無力負擔健保費之原住民 可獲全額補助(連載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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