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3.12.13 來源 /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因尚在就學時,利用無課時間至該公司實習,無支領任何薪資,直至6月初畢業後,才在該公司擔任行銷企劃一職,支領薪資為一萬餘元,因近期需申報某些事項,故至財政部士林稽徵處申請所得清單,發現該公司虛報薪資4萬餘元,且至電該公司詢問時,負責人之態度惡劣,造成心靈受創,煩請市府勞動局協助。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1年3月25日到職,101年6月30日因個人因素自請離職,實習期間並無任何薪資;學校畢業後,在公司擔任之工作為行銷企劃,支領之薪資為1萬餘元。
2. 在職期間資方有虛報勞方薪資4萬餘元。
3. 資方之虛報薪資行為,造成勞方近期因向台北富邦銀行申請學貸困難。
4. 要求資方賠償虛報金額扣除本人實領薪資之差額46,490元。
5. 經調解後,要求資方完成虛報薪資之更正手續。若已經完成更正手續,勞方則不再有任何請求;若是無法更正,則仍要求資方賠償損失46,490元。
資方見解:
1. 公司當時是回應勞工之要求,有為勞工辦理勞保、健保及就保加保手續。
2. 公司因會計作業產生疏失,已經開出新的扣繳憑單正在向國稅局辦理更正手續中。
和解內容
1. 勞資雙方同意,由資方繼續積極完成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更正手續作業。
2. 勞資雙方同意,若資方無法完成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更正手續作業時,將再繼續協商處理。
案例說明:
1. 勞方在職期間資方有虛報勞方薪資4萬餘元。
2. 資方之虛報薪資行為,造成勞方近期因向銀行申請學貸困難。
3. 勞方要求資方賠償虛報金額扣除本人實領薪資之差額46,490元。
4. 資方承認公司因會計作業產生疏失,已經開出新的扣繳憑單正在向國稅局辦理更正手續中。
5. 經協調後,勞資雙方同意,由資方繼續積極完成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更正手續作業。
6. 勞資雙方同意,若資方無法完成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更正手續作業時,將再繼續協商處理。
7. 和解成立。
相關課程推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