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 1例1休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人資證照/企業內訓/主管培訓/一例一休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人資證照/企業內訓/主管培訓/一例一休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公告事項 企業內訓課程 公開進修課程 1111人力銀行_求職找工作的求職網
《「性工法」與「性騷法」正式上路!》哪些內容更適合行使管理權的主管知悉?【『企業內部』主管專用訓練版】
LINE線上客服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人資訊息
人資勞動法訊息
本協會新聞
人資熱門話題
本協會公告
線上進修課程

線上進修課程

實體進修課程

實體進修課程

企業內訓

企業內訓

企業輔導

企業輔導

HR知識中心

HR知識中心

LINE@線上客服

法令專區

會員專區

會員專區

勞資Q&A

勞資Q&A

訂閱電子報
 
Email
休假日逢例假、休息日或其他休假者,雇主應否給予補假?

勞動部以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五○一三一二三九號令公布,自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國定休假適用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前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文,也就是於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勞動部認雇主應依勞動部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並自一○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前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列舉之國定假日給予勞工休假,而一○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前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列舉之國定假日為:「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臺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又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一○五年一月二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及三月二十九日(革命先烈紀念日)既經勞動部以一○四年十二月九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四○一三二五三三號令取消給假,雇主不須恢復給假。然,經前揭令釋取消之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臺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及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等五日休假日,應恢復給假。

另外,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令釋表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指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放假日,其應放假一日之日期,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並自發布日生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臺勞動二字第一○○○一三○○五二號令參照),而具有投票權勞工之選舉罷免日,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曾發布函令規定工作日如逢「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對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員工應放假一日。


其次,就休假日逢休假、例假或休息日或其他休假者,雇主應否給予補假?為方便分析說明,本文將「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之休假稱之為第一種休假其餘之休假稱為之第二種休假,並說明如下:


A、第一種休假逢工作日:

具有投票權之勞工且「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原屬工作日者,放假一日,而所稱放假一日,是指午夜零時到二十四時連續二十四小時,即當日為休假,且第一種休假是為便利具投票權勞工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投票權,其性質不同於第二種休假,雇主不得將該日與其他日互調;另,不具投票權之勞工不適用,請參下列函釋:
(1)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臺(七十四)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員工依左列原則給假:
一、星期日或原屬休息日舉行投票,不另放假。
二、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按往例放假一日。
三、因行使選舉權、罷免權,放假日工資照給。如放假日仍須其繼續到工者,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給其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但應不妨礙其投票。


(2)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臺(七十五)內勞字第四二一三一六號函


一、本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臺(74)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關於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逢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均放假一日,所稱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投票日照常到工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二、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逢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放假一日,前經本部以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臺(74)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規定在案。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三五二七號函
一、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七十四)臺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五日(七十五)臺內勞字第四二一三一六號函所稱「各類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規定,係指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巿)議員、縣(巿)議員、鄉(鎮、巿)民代表、縣(巿)長、鄉(鎮、巿)長及村里長。


二、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給假原則,前經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於主管勞工事務時以(七十四)臺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釋在案,其中該函對於不具投票權勞工及投票日逢星期日或原屬休息日者並無給假規定,同時雇主如因業務需要,在不妨礙勞工投票情形下,可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凡此,均係基於兼顧企業經營及人民行使選舉罷免權所作之規定。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勞動二字第○九七○一三○一○五號令


核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


B、第一種休假逢休假、例假或休息日: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等應放假日,其目的在使具投票權且當日原應出勤之勞工得以行使投票權利,非用以增加勞工之休假日,是,前揭選舉罷免投票日如係逢勞工之休假日、例假或休息日者,雇主不須再給假,即不須另給予勞工補休,並有下列函釋可參:
(1)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臺(七十四)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員工依左列原則給假:


一、星期日或原屬休息日舉行投票,不另放假。
(2)勞動部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四○一三二八二四號函


三、鑒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等應放假日,旨在使具投票權且當日原應出勤之勞工有以行使投票權利,非用以增加勞工之休假日,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等應放假日,並無該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所定休假日補休原則之適用。查105年1月16日為第14任總統、副總統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該日原毋須出勤之勞工,雇主無須另予勞工補休。


(二)然,勞動部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三○一三○八九四號令竟規定:「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指定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註一)也就是本則函釋竟規定選舉罷免投票日逢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與補休,經民眾反應,勞動部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三○一三二二三九號修正:「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三○一三○八九四號令所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假日」,含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但不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等二日之給假原則,仍應依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勞動二字第○九七○一三○一○五號令及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辦理。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勞雇雙方未排定出勤且係因法定工時自每週四十八小時縮減為每二週八十四小時產生之休息日,其適逢前開應放假日(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者,應予補休。補休之方式及排定,由勞雇雙方協商之

本解釋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萬萬沒想到勞動部一○四年十二月九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四○一三二五三三號令發布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一竟又規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一: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補休:一、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二、勞工因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註二)又再度經民眾反應,勞動部再發布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四○一三二八二四號函表示:「三、鑒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等應放假日,旨在使具投票權且當日原應出勤之勞工有以行使投票權利,非用以增加勞工之休假日,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等應放假日,並無該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所定休假日補休原則之適用。查105年1月16日為第14任總統、副總統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該日原毋須出勤之勞工,雇主無須另予勞工補休。」


C、第二種休假逢工作日:

第二種休假具有其文化、歷史、政治、民俗或其他義意,於勞基法第三十七條明文規定應放假,即第二種休假如逢工作日,雇主應給予勞工放假一日,當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者,係免除勞工提供八小時勞務,且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D、第二種休假逢休假:國定假日諸日如適為同一例日,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臺(九十二)勞動二字第○九二○○五三三七九號函規定:「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至所定應放假之諸日如適為同一曆日(例如九十三年之中秋節為九月二十八日,適與孔子誕辰紀念日為同一曆日),應否補假一日,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E、第二種休假逢例假:


(一)以修法之歷史沿革觀之,工廠法第十六條規定:「凡經法令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給假休息。」而經工廠法第七十六條概括授權之工廠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進一步規定:「本法第十六條所稱之紀念日或休息日如左:

一、國定紀念日。

二、春節 (農曆元月初一、初二) 。

三、三月八日婦女節 (僅適用於女工)。

四、五月一日勞動節。

五、十月二十五日臺灣光復節 (僅適用於臺灣地區)。

六、端午節、中秋節及農曆除夕。

七、其他由內政部指定之日。前項第一款國定紀念日、第四款勞動節及第五款臺灣光復節,如逢例假,翌日補假一日。」嗣於勞基法施行後,為使勞工之第二種休假不因逢例假而有少休一日情形,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以下列函釋規定休假逢例假,雇主應補假一日:
(1)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臺(七十四)內勞字第三○七四五一號函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各業勞工及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依該法第三十七條,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五一」勞動節應放假一日,如該日因公務未能放假者,於徵得上述員工同意後可於該日工作,惟工資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加倍發給。又如該日適逢例假,翌日應補假一日。

(2)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臺(七十四)內勞字第三六六六七五號函 ?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紀念日、第二項之勞動節及第三項之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臺灣光復節,如適逢例假皆應於假期之翌日補假一日。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一月五日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二四七號函
一、本案係參照行政院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臺(七十八)院人政參字第四九三一○號函,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春節應放假二日(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如適逢例假日應於翌日補假一日,前經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七十四)臺內勞字第三六六六七五號函規定在案。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七九三二三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稱例假不限於星期日。又勞動節適逢例假,翌日應補假一日,前經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七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臺(74)內勞字第三二五○八三號函規定在案。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一日勞動節為星期日,依上開規定,勞工例假為星期日者,勞動節之翌日應補假一日,若勞工之例假非星期日者,則不補假。


F、第二種休假逢法定工時縮短產生之休息日:


(一)按休息日計有法定工時優於法令產生之休息日、法定工時縮短產生之休息日及實施變形工時產生之休息日,於休假日逢法定工時優於法令產生之休息日,雇主無須另給與勞工補休,有下列函釋可參:


(1)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日臺(七十五)內勞字第四○五二三五號函
一、該項所稱「週內一日之正常工時」﹙以下簡稱該日﹚應屬勞雇雙方協定之有給休息日,工資應予照給。(編者註:變形工時產生之休息日)…
三、該日如適逢同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條所稱休假日是否補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於團體協約中約定或由雇主於工作規則中明定處理方式。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臺(七十七)勞動二字第○三五○五號函
元月三十日為蔣故總統經國先生大殮奉厝大典,本會依法指定放假半日,如是日為公司休息日,應否補假事宜,請依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日臺內勞字第四○五二三五號函辦理。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三月七日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三七二四號函
本年元月三十日 蔣故總統經國先生大殮奉厝日,業經本會七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臺(77)勞動二字第○一七七六號函,特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已指定該日上午放假半日。又依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日(75)臺內勞字第四○五二三五號函規定,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該週有給休息日如適逢同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條所稱休假日是否補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八月十二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二二○六五二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為規範勞工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勞工於週六下午如毋須出勤,而該日如適逢國定假日,週一是否補假半天,該法並無明定。惟事業單位如有較優規定者從其規定。
(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臺(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三五八七八號函
事業單位實施隔週星期六工作制,如該休息之星期六非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稱之例假,且適逢同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時是否補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於團體協約中約定或由雇主於工作規則中明訂處理方式。

(二)又因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法定正常工時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自原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縮短為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勞工之每二週正常工作總時數有相當程度之縮短,該法定正常工時縮短而不須出勤之時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稱之為「休息日」或「下班時間」,於第二種休假如適逢法定工時縮短產生之休息日,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臺(九十)勞動二字第○○四六七六二號函意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修正後,因法定工時縮短,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或因而增加,惟該等休息日之性質與例假日有別,如適逢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補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雇主不須另給與勞工補休。

然,為使勞工之休假逢法定工時產生之休息日不因此少休,勞動部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三○一三○八九四號令:「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指定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台勞動二字第○○四六七六二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可是前述令釋內容竟犯下嚴重錯誤,將第二種休假逢法定工時縮短產生之休息日應予補假乙事,擴及第二種休假逢優於法令產生之休息日或實施變形工時產生之休息日,仍應予補假,依然是在民眾反應下,勞動部以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三○一三二二三九號令更正為:「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三○一三○八九四號令所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假日」,含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但不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等二日之給假原則,仍應依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勞動二字第○九七○一三○一○五號令及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辦理。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勞雇雙方未排定出勤且係因法定工時自每週四十八小時縮減為每二週八十四小時產生之休息日,其適逢前開應放假日(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者,應予補休。補休之方式及排定,由勞雇雙方協商之。本解釋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三)另,雇主如依法定程序實施變形工時,致有工作日之正常工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該日即成為實施變形工時產生之休息日,於第二種休假逢前述實施變形工時產生之休息日時,現行法令並未強制雇主應給與勞工補休。
是以,依據前述分析說明可知,第二種休假逢例假、縮短工時產生之休息日,雇主應給予勞工補休; 第二種休假逢工時優於法令產生之休息日,或第二種休假逢休假日者,雇主無須另予勞工補休,然,「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等第一種休假不論逢例假、縮短工時產生之休息日、優於法令產生之休息日或休假日者,雇主均不須給予勞工補休。但應注意者,雇主如已與勞工協議將前揭第二種休假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者,第二種休假逢例假或縮短工時產生之休息日,不生重疊補假,並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以勞動二字第○九四○○一一八三一號函可參:「九十四年度勞動節日如確經勞雇雙方同意調移至週六放假,則該事業單位九十四年度勞動節日已調移至週六,五月一日星期日當日為勞工例假,不生休假日例假日重疊補假。」

再應注意者,第二種休假未經調移,如逢例假或法定工時縮短產生之休息日者,依勞動部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三○○一八一五九號函意旨:「自104年1月1日起,未經調移的國定假日當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仍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註三)雇主仍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一日。

最後,應注意者,論者有謂,第二種休假逢例假或逢縮短工時產生之休息日之補休日,雇主應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之一條規定:「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辦理,然前揭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係用來規範軍公教人員,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不在適用範圍,且沒有法源依據,有關補假乙事,歷年來,均係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發布函釋規範,原本規定第二種休假逢例假之補假,係於假期之翌日補假一日,嗣後勞動部發布之函釋改為第二種休假逢例假或逢法定工時縮短產生之休息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之方式及排定,由勞雇雙方協商之。(註四)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勞動法令專家 簡文成

註一:勞動部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三○一三○八九四號令規定:「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指定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內容犯有下列錯誤:
(1)將第一種休假逢例假及休息日規定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2)將第二種休假逢工時優於法令產生之休息及實施變形工時產生之休息日規定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註二:勞動部一○四年十二月九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四○一三二五三三號令發布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一:「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一: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補休:一、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二、勞工因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內容犯有下列錯誤:
(1)將第一種休假逢例假及法定工時縮短產生之休息日規定應予補休。

註三:勞動部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三○○一八一五九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應放假日,雇主如認有調移之必要者,可與勞工協商合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爰勞雇雙方如以該法所定「2週84小時」工時為基準,比照公部門行事曆出勤,俾以達到週休二日,亦屬可行;其調移天數不足部分仍可依隔週休方式出勤,或協商排定特別休假,亦可優於法令之最低標準,免除勞工出勤義務。自104年1月1日起,未經調移的國定假日當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仍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內容犯有下列錯誤:
(1)將第一種休假逢例假及休息日規定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2)將第二種休假逢工時優於法令產生之休息及實施變形工時產生之休息日規定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註四:勞基法第三十七條之立法理由載明:「係參照工廠法第十六條及工廠法第十五條原有規定。假日及紀念日『補假』擬於施行細則中訂定。」然勞基法第三十七條僅明文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而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亦僅列舉紀念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其中第三項第九款係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也就是不論就母法勞基法第三十七條或子法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均僅係規定「應放假之日」,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對於第二種休假逢例假或法定工時縮短產生之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乙事,均未有任何規定,也未有明確授權,而第二種休假逢例假或法定工時縮短產生之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乙事,事關人民之權利義務,應有「法律保留原則」或「授權明確性原則」之適用,本文建議政府應修法,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規範之。


協會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主管領導管理課程業務行銷客服課程秘書行政課程總務採購課程
認證課程: 認證課程綜合版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企業內部講師認證班
基層主管養成特訓認證班專業秘書暨行政管理師認證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
集團服務: 人力銀行企業求才服務1111獵頭1111商搜網創業連鎖加盟落點分析1HR人資系統
‧地址:(105)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225號15樓 ‧電話:(02)2748-5188‧傳真:(02)2748-6388 ‧Email:cpea@cpea.org.tw


服務時間:周一~周五 AM8:30~PM6:00 /
協辦單位:全球菁英人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