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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企業僱用之外籍勞工是否適用勞基法?

  由於台灣經濟的高度發展,使得國人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而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也讓國人對工作形態的選擇與工作意願大幅改變,其從事辛苦、骯髒、危險工作的意願普遍低落,加上產業的結構也不斷在改變中,以及生育率持續的下降,造成基層勞力有斷層,甚至有嚴重不足的隱憂,這其中又以製造業及營建業最為明顯。遂而,產業各界不斷呼應政府開放引進外籍勞工,藉以彌補產業勞動力之嚴重不足,而政府也在就業服務法中對外籍勞工的引進、許可與管理設有詳細之規範。又該法第四十二條明文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從而可知允許國內企業聘僱外國人工作,係為補足我國勞動人力之不足,而非取代我國之人力,即外籍勞工係屬「補充性人力」而非「替代性人力」。


  至於外籍勞工一旦受僱於國內企業從事工作者,其勞動條件或權利義務是否適用我國之勞基法?按勞基法是國家規範勞動條件的基本法律,且該法具公法性質,係藉由國家公權力的介入課以雇主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以獲致保護勞工的目的。另勞基法為國內法,故該法之效力及於我國主權所及之領域範圍,所以只要是在我國境內有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工或僱主,不論其為本國人或外國人,均有該法之適用,因此,如僱用外勞的事業單位適用勞基法的話,則其所僱用之外籍勞工也受勞基法之保護。內政部台內勞字第三四五三三○號函及勞委會勞動一字第三○八二五號函亦分別持相同見解:「一、外籍人士受僱於本國工廠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其與雇主所簽訂勞動契約內容有關權利義務規定與本國勞工之勞動契約相同,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並受本國勞工法令之保障。二、外籍人士如居留原因消失而不自動離境或居留目的並非依法應聘而受僱於本國事業單位,應依照外國人出入國境及停留規則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限令出境,如有上開情事者應即送請警察機關處理。」、「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外籍勞工,不論何時入境,均應有該法之適用,唯外籍勞工與事業單位訂立定期契約者,其勞動基準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勞工之規定辦理。」學者林豐賓先生也認為:「勞動基準法是國家規範勞動條件的基本法律,當然適用於全國,亦即其效力及於國家主權所及之領域範圍,包括領域外的我國船艦或航空機等之領土延伸在內。詳言之,凡在我國領域內抑或領域外的船艦或航空機內,有勞雇關係的勞工或雇主,不論是本國人或外國人均適用勞動基準法,並受本法的拘束。(註一)


  除此之外,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同國籍者依其本國法,國籍不同者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同者以發要約通知地為行為地,如相對人於承諾時不知其發要約通知地者,以要約人之住所地視為行為地。前項行為地,如兼跨二國以上或不屬於任何國家時,依履行地法。」外籍勞工與我國雇主間訂立勞動契約,雙方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即係依法律行為而發生債之關係,而根據一般實務,我國雇主與外籍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時,通常未特別約定適用外籍勞工所屬國家的勞工法令,而雙方間之訂立契約地也都在我國境內,因此,受僱於我國企業之外籍勞工自應適用勞基法。值得注意的是,國內企業如僱用非法居留之外籍勞工,僅係勞資雙方違反「就業服務法」,該非法居留之外籍勞工仍具勞工身分,而國內企業也都已經納入勞基法的適用範圍,所以該非法居留之外籍勞工尚受勞基法之保護。


  其次,如果我國雇主與外籍勞工約定適用外國勞工法令時,則其效力為何?曾吉雄先生認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規定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法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茲因我國勞基法,是用國家公權力介入私人間的勞動契約,以確保最低勞動條件之實現,其在法律上具有『公法』的色彩。因此,在外國的勞工法令之標準低於我國勞基法所規定的勞動條件時,宜認係背於中華民國之公序良俗,應不適用該外國勞工法令,而仍適用我國的勞基法。(註二)


  末者,要提醒的是,國內企業所僱用之外籍勞工的勞動契約屬性未必是定期勞動契約,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外籍勞工所從事之工作如係「海洋漁撈工作或家庭幫傭或為應因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方為定期契約,如非屬前述三種工作,則其契約性質仍應回歸勞基法第九條之規定來認定,即外籍勞工所從事之工作係屬有繼續性工作者,應認定為不定期契約。又一般人大多以為,雇主無給付定期契約外勞勞基法退休金義務,這項看法其實大謬不然,只要外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且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時,其得終止勞動契約,或由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即有依勞基法規定發給退休金的義務,此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所明文規定。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理事暨資深講師  簡文成 9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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