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員工自動離職,特休要核算給離職員工嗎?
一、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二、因此,即使員工自動離職,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仍應核算未休工資給離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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