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24,000元(含底薪16000元+全勤5000元+餐費3000元)雖然尚符合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規定。惟如勞工當月份因請事病假或遲到早退或曠職因而被扣發全勤獎金,致實領工資低於基本工資24,000元時(勞工當月請事病假或遲到早退或曠職,依法令規定扣發工資不予減除),仍算是低於基本工資而違法。
2.承上,亦即勞資雙方如此約定工資,則全勤5000元及餐費3000元均無法扣除,只要扣減即低於24000元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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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