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想請問一些關於特休的問題1.假如員工於96/7/1到職,工作至97/7/1時,始應給予7天特休,若規定員工於97/12/31底前只可休特休4天,其餘3天於98年度休假,是否有違勞基法?2.依上例,該員工98年可休7天特休,若公司要求員工每一季可請特休之上限,又是否不合法?以上是否有類似案例可尋,或解釋令?是否可供參考,謝謝。
員工服務滿一年即有特別休假,本案員工從97年7月1日至98年6月30日得請特別休假,至於雇主要求員工分段、分季請休,如員工不表示反對,即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款所稱之協商排定特別休假,應無不可。至於解釋令因勞委會網站維修中,無法查詢,你可以自行上該網站查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法令查詢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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