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老師,不好意思,在您百忙之中還來叨擾您,目前公司遇到以下問題,還望您不吝給與意見。 狀況:員工於94.11.24到職,於96.08.31離職,離職後,申請勞保老年給付,在申請之前,發現公司並未按正常投保級距投保,事後在他領得老年給付之金額時,勞保局告知,可向公司索賠差額部分,否則可依正常程序申訴。公司承諾在11/16之前回覆他。 人資的立場:公司創業初期,希望員工共體時艱,所以投保薪資會先扣掉1800的伙食費,再去投保,日後有調薪者,也都沒有去函異動。站在人事的立場,已清楚跟老闆說明過罰則,萬一被抓到之不利情形,但畢竟,領人家薪水,也只能照作,公司也承諾,兩年後改善(目前確實已經在進行要導正的工作了)。評估利害關係,( 該員工表示求償之金額約有6~7萬,包括勞退的部分),比起被勞保局罰的金額,自然希望老闆能付給該員工,且公司本就理虧在先。 公司的立場:老闆一定不會爽快就答應的,且會希望人事再多諮詢是否有其他管道可規避,在他首肯付錢之前,必定會要求人事提供各項訊息,就這點而言,想請教老師1)有規避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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