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人員之勞動條件與一般員工無異,均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並應於員工到職日辦理加保。
二、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之被保險人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係指員工薪資如有變動至遲應向勞保局辦理調整之期限為半年;如公司員工每月薪資均有變動,則每月向勞保局申辦調整月投保薪資,亦為法所不禁,自不生對勞工權益有所影響之疑義-----如提繳勞退金。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