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勞委會公佈之減少工時協議書,我對減少工時的定義不是很清楚,如果公司本來就有多種班別,A員工本來擔任A班別,調動後從事B班別,B班別工時比A班別少,是否就代表要簽減少工時協議書嗎?那這樣和調動不就有衝突嗎?另外,如果公司要我放無薪假,所以要簽同意書,可是日期不是固定也不連續,那是否也代表是工時縮減呢?還請顧問幫忙解答.謝謝!
減少工時是指約定工時的縮減,如為不同班別調動,屬調動後對當事人是否有不利益,如該項不利益違反調動5原則即屬違法,如未違反即不違法。至於勞資雙約定無薪之休息日,必須是經過協商,不是簽署同意書即屬合法,如有爭執,法院會斟酌你們協商的過程,至於簽署文件僅供參考。勞委會的同意書不具任何法律效力,是一項行政指導,不能拘束老百姓。因此,約定不支薪的休息,最好約定在何種情形會恢復正常?如一旦資遣,平均工資應如何計算?恢復正常後減少薪資如何處理等。如有這些約定,協議不支薪的休息會具正當性,員工事後反悔也無依據。另無薪休假在法律上應屬無薪的休息日不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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