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員工以違反公司規定的方式取得業績,因第一時間尚未查到,故獎金仍正常發放,但事後被稽核單位查到有問題,請問公司可否與員工雙方合議,並以白紙黑字明定退還獎金呢?還是一定要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如公司能舉發員工確實係用不當方式取得業績,依規定應不予計算,致公司誤發獎金者,勞工有義務返還該溢領獎金,而員工違法行為若涉及偽造文書者,公司尚且可依刑法處理,至於溢領獎金,可依民法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請求權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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