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有告訴單位主管某天要排休假,但,單位主管以人手不足,未答應,員工當天照常排休,是否認定為曠職?又曠職當天不給工資,不得加扣3天工資該員當月曠職1.5天(未經主管允許而排休)是否該給1.5天工資?是否可以扣除當月份所有全勤獎金?還是只能按比例,扣除1.5天的全勤獎金?員工未經核准而排休,只能扣除曠職當天工資,造成該單位人手不足,臨時調派人手加班公司權益為何?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故所詢問題,需視貴公司勞雇雙方協商特別休假之方式及請假相關程序為何而定?並據以認定勞工請特休之手續是否完備。如勞工未完成請假手續即無故不到班,公司可以依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有關懲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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