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三年前已辦理優惠退休的員工,現在透過勞工局來函要召開勞資協議會議,主要訴求是希望公司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以便申請失業給付。公司有他當時簽名自願優惠退休同意書,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不發放嗎??(當時,公司只有勸說,但未強迫他一定要辦理優惠退休,這樣有符合非自願離職嗎?)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員工主動辦理優惠退休,屬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尚不屬上述非自願離職的要件,依上開規定公司可以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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