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4/15提問的問題,若是:遭「逼退」領退休金 仍可申請失業給付-有效期間是自退保後二年內可請求【申請失業給付】嗎??新聞如下遭「逼退」領退休金 仍可申請失業給付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apr/18/today-life2.htm
報載︰若勞工因關廠、歇業或遭企業資遣而離職,即使因恰好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從公司領走退休金,仍屬「非自願離職」;在尋職期間,同樣具有請領失業給付資格。   以及勞工在公司工作已經超過二十五年,或是年滿五十五歲、在公司工作滿十五年;由於已符合勞基法五十三條的自請退休條件,則公司即使是以勞基法第十一條的歇業、轉讓、虧損或是業務緊縮等因素提出資遣,仍必須依法給付給勞工退休金,而非只給資遣費。   前述兩種情狀,均為雇主係基於勞基法第十一條所規定原因,決定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就屬於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不會因為勞工領取的是退休金,而改變勞工其實是非自願遭雇主終止契約的性質。   因此,遭企業資遣的勞工在尋職期間,一樣可以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持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失業給付。其請求權時效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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