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老師您好,不好意思再請教個問題:一、老師之前已有所指〝留職停薪是於法無據的〞,雖然我們公司過去已經替該員辦理留停,目前也以協商解除合同的方式辦理。二辦理留停前有懷孕三個月,請問老師那現在依現況,我門是否也要算當時產假期間工資與脯乳期間的工資給該員。三、該員合同於5月初到期。四、正確應給的經濟補償金為何?尚請 老師指導!敬祝 平安順心!
產假工資是要支付的,至於哺乳期間是每天給於1H(可分上下午各30分)的哺乳時間,或提早一個小時回家,並無哺乳假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滿一年年資給一個月。不滿半年年資算半個月。滿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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