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 本公司工作規則有訂定『不得兼任本公司指定工作以外之職務』、『懲處:不經預告解雇:員工違反兼職規定,致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情節重大者。』,及勞動契約訂定『員工與第三人訂立口頭或書面之勞動契約時,應事先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 現有業務當選農會之公職,上班時間有打卡,但打卡後就利用上班時間去農會工作。 目前公司已發mail通知該員應在期限前回覆自請離職,或提出留職停薪至公職結束止。 但該員要求公司應給資遣費。 這樣該員有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4項嗎?公司可以依解雇要件解雇該員嗎?解雇步驟該如何進行公司才站的住腳? 懇請您的回覆,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