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 您好!公司一位新人到職3天因主管覺得他行為怪異請他離職,他去勞工局申訴要求我們公司開立非志願性離職單,要走協調會方式...請問公司要如何力爭?1.報到當天共有7位新人,統一告知勞動契約內容共17條文,其中有『試用期間不合公司要求,願意無條件解雇』2.新人到職3天,但公司體恤發放4日薪,現金簽收無誤3.離職當天有安撫員工,並告知主管想法請老師協助,關於協調會中我要如何陳述,或法規謝謝您
公司新進員工於試用期間不合公司要求,被公司無條件解僱,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規定要件,屬於非自願離職。依同法第16條規定其工作期間未滿3個月,雖公司不需預告,但仍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標準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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