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聘請一名技術人員並為其投保勞健保等,該人員在工作期間因個人行為不軌並為履犯,主管及雇主為保護該外派人員安全(怕被當地送法辦等),所以將他開除。此位外派員工返台後,向其台灣的投保勞保單位要求出具非自願性離職証明,因他稱被開除是非自願性。並向勞工局申訴。請問老師,身為人事單位,應如何處理?
如果是合乎勞基法的被開除,投保勞保單位不得出具非自願性離職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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