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本月4/6(二)告知某員工將依勞基法第11-4條資遣,離職日為4/15(四),此期間4/7(三)、4/8(四)員工申請二日謀職假,又4/12(一)、4/13(二)再次申請二日謀職假;請問一星期兩日的謀職假應如何定義,上述此員工各二日的謀職假是否符合規定?
一星期中正常上班日之兩日即為謀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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