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 可否請問一下-我們公司有員工離職,提出相關問題如下:(1)員工離職時已依勞基法規定提出預告,但因人員有休假未休的天數(且超過預告期間30天以上),請問他可以主張在預告日起休(有薪)假,而不辦交接離職嗎?(2)同上述,因目前人員部份因無職務代理人,故他可在預告期間公司就算找到人,因業務而無法確實辦妥交接時,可否主張要辦妥交接後才能離職的規定嗎?(3)另其未休的假-特別是抵休假(原由加班時數轉抵休)未休完的部分,是否要轉為加班費予以發放?
所說的休假應屬加班補休才會超過三十日。該部分補休應如何處理,應依原有約定。但是一個原則,員工如主張於預告期間休假,雇主有工作上交接之必要,當然得駁回員工補休之主張,原因此而未休之之假,雇主依加班時數給予即可。員工如拒絕,雇主得以曠職計,未交接之損害,雇主得主張賠償。至於為休完之特別休假,當事如係自行終止契約,為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可規則於員工因素,雇主不必折算工資,反之,雇主必須給付應休未休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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