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可規定員工被懲處時扣薪資(例:一大過扣$3000一小過$2000警告$1000),這樣合法嗎?需註明於工作規則中嗎?(若不能註明於工作規則中,是否就不能實行?)另勞工局通知出席協調會議時,若公司不出席有違法或記錄嗎?
一、公司規定員工被懲處時扣薪資,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
二、工作規則訂定懲處時扣薪之規定,主管機關恐不會予以核備。
三、公司未出席勞工局協調會議,尚無違法之疑義;至於是否列入記錄,屬行政裁量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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