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老闆於業務周會上宣佈:【若業績未達到的同仁,一律扣薪處理】。公司總人數約30幾位;當初任職時,也未簽定書面的聘僱合約,薪資福利等都是口頭約定。請問:1.如後來實際有扣薪的動作,但未經員工的同意,員工可要求資遣嗎?(違反勞基法第14條)2.業務員甲在去年工作上發生與客戶間重大違紀事件,後來調至另一產品線;但業務員甲在新的產品線上的業務發展不佳;公司可用去年事由資遣業務員甲嗎?依勞基法哪一條款?若面臨此情況,業務員甲有提出反駁的理由嗎?問題有點多,煩請不吝指教,謝謝!!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及同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公司如未經員工同意,而有實際扣薪動作,員工可依同法第14條規定,向公司要求資遣費。
二、勞工如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情事,公司可據以辦理資遣,並以當年度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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