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好,因近日長輩因病至醫院就診,而有需跟醫院聘請看護的情況,但因醫院本身所配合的看護公司費用較貴,而某些自行到病房發名片的私人看護人員(有證照),因費用較低,長輩便想聘請此私人看護人員,但與之詳談,發覺其並無雇主,也無需簽約,只口頭約定看護費用及看護期間便可,我覺得這有一些問題,於是便與之自行簽立一張”承攬契約”(我自行撰寫),約定其為從事看護長輩之承攬業務,雙方可隨時終止契約,終止時立即結算報酬。 想請問老師一些問題: 一、此類的私人看護,是否在於與家屬議定有看護之實起,便有僱佣契約之存在?(有勞基責任,並要投保勞健保、勞退) 二、如果想避免僱傭之責任,我的做法(簽訂承攬)是對的嗎?還是該簽訂委任契約? 麻煩老師了,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