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業務上班須打上班卡,但不須打下班卡;沒底薪,薪資都是以業績計算薪資,可是最近有業務業績不理想,薪資連最低工資17,280元都未達成,公司這樣算違法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之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詢公司最後實際發放之工資,連最低工資17,280元都未達成,這樣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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