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貴協會網路上看到有關全勤獎金扣發之解釋,提到全勤獎金應屬工資之一部分,業界流行遲到一次全扣的約定,行政機關視為預扣工資,而有工資未全額給付之違法。至於司法機關則未見實例。依行政機關之見解,員工遲到,全勤獎金應依實際義務工作日扣除,即員工如僅七天全勤,全勤獎金應給付七日,剩餘扣除。但是來勞委會的網站上沒有找到相關的見解,可否提供相關的法律或函釋依據作為參考,謝謝!
有關全勤獎金不給付之原則,的確聽說勞委會有規定必須按出勤日計算,該不規定見於工作規則審查準則中(主管機使用之審查作業標準,一般人民不適用),未見於其他解釋或法定文件中。就工資給付之方式而言,可以是計時、計件,也可以約定一定給付條件,即約定全勤獎金給付方式是按出勤日、或出勤比例或出勤狀況(即發生缺勤情況是按出勤日給付、或一定比例給付、或全部不給付)。在司法判決上我尚未發現該類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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