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以下兩個問題:1.所謂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其中指的一個月內是否須為同一個月份?如:5月13日~6月12日曠工達六日,是否可達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要件?2.如曠職為星期五至隔週星期二,其曠職天數是否為三天?以上 謝謝
一、所謂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所指的一個月內累計一個月份即可。
二、曠職為星期五至隔週星期二,其曠職天數須扣除例休假日,為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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