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想請教勞基法第12條中所謂「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此條文相關問題:一、如果員工從5月23日至6月22日陸續有沒來上班且沒請假的情況達六日,是否就符合上述條文?還是曠工達六日須皆為同月份?二、星期五至隔週星期二皆沒來上班且無請假,其曠職天數是否為→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6款之「繼續」曠工,係指工作日,而工作日如有例假日及約定休息日之間隔,仍屬繼續。另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6日,如雇主規定曠工之計算係以曠工日起算30日為一個月,則你所說的計算期間即成立。如未明訂,僅規定一個月曠工達6日,該一個月會被解釋為較寬鬆的日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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