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有規定員工臨時請假須於當天上午九點前告知,但員工則是直接沒來上班也不請假,隔天上班也都沒表示,平均1個月有1天至2天會有這種曠職的情況;且中午午休有時會超過時間進公司,上班經常打瞌睡,針對這樣的員工,公司屢次柔性勸說給機會,但他都無視公司規定,所以公司希望是解雇他而不是資遣他,請問老師建議怎麼處理較恰當?
除非該員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規定,公司才可據以解雇;否則仍須依同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規定,予以預告資遣。較為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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