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員工職災治療2年後,經勞保局核定失能給付第11等級殘,且該員已無法從事原勞動契約訂定的工作內容,公司是否可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來終止勞動契約。這樣會違反勞基法第13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的規定嗎?謝謝。
勞保局核定失能給付第11等級殘,一般而言,仍具有工作能力。因此,並不符合職保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可據以終止勞動契之要件。且該員如仍在醫療期間,雇主尚不得終止契約。
協會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 主管領導管理課程| 業務行銷客服課程| 秘書行政課程| 總務採購課程| 認證課程: 認證課程綜合版| 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 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企業內部講師認證班| 基層主管養成特訓認證班| 專業秘書暨行政管理師認證班|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 集團服務: 人力銀行| 企業求才服務| 1111獵頭| 1111商搜網| 創業連鎖加盟| 落點分析| 1HR人資系統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15樓之三‧電話:(02)2748-5188‧傳真:(02)2748-6388 ‧Email:cpea@cpea.org.tw ‧服務時間:周一~周五 AM8:30~PM6:00 / ‧協辦單位:全球菁英人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