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上下班不用打卡,沒有出勤紀錄: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之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 項之規定,處二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鍰,折算新臺幣為六千元以上 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公司採責任制,未依規定發給加班費: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之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 項之規定,處二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鍰,折算新臺幣為六千元以上 六萬元以下罰鍰。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