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所定之期限,則可先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請問:1.病假超30天,可先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之問題?那如果不用事假或特休假抵充有無可以嗎?2.延續問題1,如果抵充完畢後,當年度該員工病癒回來上班後,在該年度未結束前,有事要親自處理或想去渡假時,其應該請什麼樣的假(因為事假一年又不得超過十四天、或特休假又都請完了)?
超過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款30日非住院病假,如有需要繼續請病假,雇主可以要求以事假及特休抵充,如仍有不足,才得考慮留職停薪。前述前題是,雇主不同意將住院病假放寬為非住院病假,如果同意放寬,前述論述皆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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