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黃紘鈞老師: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8款至第11款之規定引進藍領人力之第二類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期限一次為2年,2年期滿可再展延1年,3年期滿須出國一天以上。 一、再續聘時,這樣外勞的工作年資有中斷嗎?(包括影響其特休等) 二、同上,只出國一天(契約中斷一天)就回來工作,勞基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對於定期契約屆滿後,視為不定期契約的規定“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外勞的契約不受這一條影響嗎? 三、外勞沒有勞退新制,但需要保勞保,但他們有沒有勞保退休金(包括一次金跟年金,跟年資累積就有關了) 麻煩老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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