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加班之「補休時數」規定二個月內要使用完畢,若未使用完畢則歸0,但離職時可折算成不休假獎金。請問如此是否合法?有無相關法規及解釋令可參考,謝謝。
如有延長工時,依法(勞動基準法)必須給付加倍工資,但如勞工願意拋棄工資次之請求,改由休息替代亦無不可,至於休息之替代方式如何,由雙方約定,法律並無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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