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你好 辛苦老師了!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所稱之「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其補償費用之標準,其與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性質不同。 請問老師如跟勞保局申請 因執行職務而受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發給職業災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需要與抵充?或申請時勞保局已直接入勞工帳戶.因工傷薪資亦全額給. 謝謝老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