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請問本機構部分工時員工,於工作中忽然膝蓋疼痛當時並無搬運重物,經送醫治療後醫囑開立宜休養二個月。請問:1、部分工時員工是依上班時數計薪,如休養二個月無上班,該如何給薪。2、家屬要求機構應以職災認定,並請機構補助相關職災金額,但機構無法認同該員確實是因工作中受傷而導致骨折,請問機構可否不同意家屬請求?
是否為職災,應是該病痛與工作是否有關連。另醫囑要休養,並無不能工作之說明,應確定工作內容是否會妨礙其休養,如不妨礙,應無病假之問題,如妨礙則應給予病假,病假30日內,工資折半發給,計時工亦同,依實際工時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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