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 您好上週五初階勞基法課程的特休假申請與管理中有提到可歸責雇主之事由,有點搞混了所以今日再提出問題請教老師1.休假方式不論是事前協商或當事協商,當雇主資遣, 員工有時間休特休,是當事人不休的,都算是應休未休喔?2.休假屬事前協商,員工免職未休完特休屬應休未休嗎?麻煩老師有空幫我解答一下
(1)你如何確認員工有時間休假?一定是你要求員工利用時間休假,在雇主提醒後員工仍不休假,即視為應休未休。前提是雇主必須要求員工休假,如未提醒,雇主受領勞務,未休的假即視為應休未休。 (2)休假方式不論是事前協商或當事協商,自請資遣 有時間休特休,是當事人不休的,都算是應休未休喔? (3)你所稱的自請資遣,應為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其可歸責事由為雇主,因此員工終止契約未休之特休即視為應休未休,至於你說員工有時間休,不知依據為何,所有的有時間休的證明方式,都依前面的說明。
雇主如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終止契約,可歸責事由為勞工,未休之特別休假,不視為應休未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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