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員工發職災後,雇主將員工改調其他工作,而後用不能勝任資遣,那該員工是否還能主張不能工作,要求雇主給予生活補償(原領薪資)及以後的殘障補助嗎,還有其他的職業災害賠償若員工發職災後,雇主將員工改調其他工作,而後用不能勝任資遣,那該員工是否還能主張不能工作,要求雇主給予生活補償(原領薪資)及以後的殘障補助嗎?還有其他的職業災害賠償嗎?
一、勞工在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職災醫療補償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違者依同法第78條之規定,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除非雇主有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規定情事之ㄧ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或勞工有符合同法第24條規定情事之         ㄧ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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