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教黃竑鈞老師,如果徵才廣告刊登,歡迎二度就業婦女,會有就業歧視的暗示性爭議嗎?感謝回答~
一、就業服務法第5條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二、爰此,事業單位徵才廣告刊登,歡迎二度就業婦女,會有性別就業歧視(限女性)的暗示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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