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 黃老師: 以下有幾個問題,請老師幫我解惑。謝謝! 1.就保法第16條第5項,領取失業補助滿兩年是以第一次申請日起算兩年,還是以領完六個月(第六次撥款日)為準之後的兩年呢?它的定義是什麼呢? 2.就保法第25條第2項的問題: a)假如某甲於100.1.1被資遣,當日去公立職訓局辦理求職登記。則14日內未找到工作,第15日即撥發第一個月之失業補助。若在1月7日申請職訓課程, 1月30日確認可以參加全日制課程。那1.15會撥發失業補助嗎? b)若1/30日確認名單,但開課日期是3.10-6.25,那在這段時間是領失業補助嗎?又是領幾個月呢? c)就保法第19條第2項,受訓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當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訓津貼,是指某甲於1/30發放職訓津貼還是於3/10發放呢?在發放津貼時,是否就無法請領失業補助呢?受訓期間3.10-6.25是發給幾個月的職訓津貼呢? d)依就保法第28條,當某甲於6.25受訓完成後,未推介就業成功則轉入職訓局,剩下的失業補助是幾次呢? e)若某甲於97.12.31被資遣,98.01.14申請失業補助,98.6.14領完(實際領完日期應如何計算呢?)那在100.1.1被資遣去登記的話,1/14是領一半的失業補助嗎? 3.就保法第11條第2項,提早就業獎助津貼部份: a)如果某甲於100.1.15領完失業補助,那100.2.1找到工作,這樣的話應於三個月後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嗎?這樣可領幾個月呢?需要申請嗎? b)上課時,我聽到老師有提到說,若已領失業補助超過三個月後,就不能領提早就業獎助。這部份我怕是我聽錯了。所以想問老師,何種情況就不能領呢?以上,謝謝!!
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一、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5項規定領取失業給付滿兩年,是以領完六個月為準之後的兩年。 二、承上,某甲於100.1.1被資遣,當日去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職登記。則14日內未找到工作,自第15日即撥發第一個月之失業給付。若在1月7日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課程,雖於1月30日確認可以參加全日制課程,但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係自受訓之日起發給。 三、續承上,若1/30日確認名單,但開課日期是3.10-6.25,則自3月10日起發給職訓生活津貼,共可申領2個半月。發放職訓生活津貼時,就無法請領失業給付。 四、當某甲於6.25結訓後,再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如仍未能推介就業成功,可申領失業給付。 五、某甲於97.12.31被資遣,98.01.14申請失業補助,98.6.13領完(實際領完日期為領滿6個月),如100.1.1被資遣去登記的話,則1/14是領2分之1的失業給付。 六、如某甲於100.1.15領完失業給付,100.2.1找到工作,這樣的話應於再就業3個月後申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為未領完失業給付5個月的半數。另45歲以下及非身心障礙勞工於申領失業給付超過三個月後,就不符合申領提早就業獎助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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