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95/3/21到職,公司原本特休計算方式為1/1~12/31,本人於100/2/28離職,離職後公司才改變特休計算方式為到職日即99/3/21~100/3/21,因至99/12/31特休已請畢,故本人離職後公司僅計算數小時特休與原本100/1/1~100/12/31之特休105小時相差太多,請問:1、改變特休計算方式未告知是否違反相關法令?2、以本人為例如何爭取原計105小時數?
貴公司改變計算特別休假方式並無違法。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是依據服務年資。至於休假期間以日曆年,如無減少休假日數即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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