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性平法第20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但100年1/5修法,第20條並未規定受僱於僱用?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得適用,請問到底要受僱於僱用?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得適用,麻煩老師解答謝謝您
通通適用不論受雇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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