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請教有關組成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之仲裁委員資格有何限制?敬請指導以上 謝謝
美玲您好: 依據勞委會訂定之「勞資爭議仲裁處理辦法草案」規定,可知勞資仲裁委員會之仲裁委員條件分別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二部分,分述如下: 壹、積極資格(第三條) 主管機關遴聘仲裁委員時,應注意其應熟稔勞資關係事務且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為限: 一、曾(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 二、曾(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具三年以上之經驗。 三、曾任政府機關九職等以上之行政職務,具三年以上之經驗。 四、具大學以上學歷,並曾(現)任下列職務之一,具三年以上之經驗: (一)僱用勞工五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代表雇主處理勞工事務之經理級以上職務。 (二)縣(市)以上勞、雇團體或民間中介團體之理、監事(或相當)職務。 貳、消極資格(草案第五條) 出現下列各款情事者,性質上本不適於擔任仲裁人或仲裁委員,從而有規定消極資格要件限制之必要。包括: 1、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者。 2、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4、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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