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解事項 1.工資 2.資遣費 3.預告工資 二、公司於99年12月23日通知全體勞工於99年12月24日終止勞動契約(解散公告) 1.勞方於100年1月初至勞工局申請勞工爭議調解會,100年2月16日開會,會議資方並未出席,故無法作成調解方案 2. 100年3月21日台北市政府函文,認定公司自100年2月16日歇業屬實 3.目前勞方準備資料申請 “墊償基金”發現其中有一份申請書須蓋公司印鑑章,打電話詢問勞保局,勞保局人員告知,就算公司有蓋印,勞保局收到資料後還會召開一次會議,勞資雙方必須到場,如資方未到,勞保局將判定資方不同意申請書之內容,必須改由訴訟方式取得債權後,再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請問,因為現在大家都在上班,如果要訴訟可能會找不到人做勞工代表,所以是否有其它的方法可以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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