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公司工時制度是採隔周休二日制,當月若有第5個周六,仍需出勤整天;上班時間:08:30~17:30(中休1.5H),雇主主張,每日工時少上的0.5H,併於周六上班工時;國定假日依周休二日制,即為原訂需放假的國定假日如:3/29青年節、9/28教師節…皆需出勤,無休假、補假及加班費用。Q1. 請問每日工時部份,是否有無不法?Q2. 休假部份,應放未放亦未補假或依假日出勤給予雙倍薪資,是否有不法行為?謝謝您~
工時是2週計算一次,不會有第5個週六的問題,會產生第5個週六是以一個月計算工時,該種計算是不正確的。如貴公司事隔週二日休,原則上應已屬2週84小時,正常工時已用盡,如每日超過8小時工時即屬加班,你所列舉之假如出勤皆加倍發給工資。請參考勞基法上下集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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