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教如果是輪班制的工時人員,如100.04應休假日為11天(六、日10天加兒童節、清明節),這11天分佈在4月中排休完畢是否可行。2.同上,如果可行,如工時人員在100.04無法將11天休畢,只休了8天,但3天的出勤是否應加發當日一天工資呢?這加發的金錢是算進工資還是加班費呢?
除非是30條之14周變形工時,不然所有員工都應是每七天休一天,因此4月分必須有4天例假,至於剩下排休而未休,國定假日,兒童節、清明節是加倍發給工資,非例假部份之休息日出勤,應屬正常工時候出勤,依勞基法第24條加倍計算。但還是必看休息日是如何產生的,如果使挪動工時,用前述倍數計算,如是以國定假日抵休工時而產生,應加倍計算。加班費是勞基法上的上的工資。可參考勞基法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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