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請問同仁因遲到,提具台鐵誤點證明或捷運誤點證明,或舉證某某道路施工致使上班延誤;而在公司立場,因未依工作時間出勤是已構成之事實,仍記為遲到並扣全勤;請問合理而言,是否有相關法令或規定可供依循?謝謝
如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應不能視為遲到較合理,火車誤點應屬之。至於修路應有告示,員工應自我調整工上班時間,如未察覺修路而遲到,責任應屬員工。無法律規定,屬管理合理性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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