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研發人員於六個多月前離職後,至本日致電公司告知:在職期間(99.9.14~99.11.1)因研發實驗室工作台高度不符該員使用,以致脊椎損傷欲向公司申請職災補償相關事宜.該員在職期間均未反應上述問題,且已經離職六個多月後提出此問題,請問老師:公司該負擔該員提出之責任嗎?
一、該員離職六個多月有權提出職業傷病償請求。 二、公司是否負擔補償責任,應視該員在職期間因研發實驗室工作台高度不符該員使用,與促發脊椎損傷具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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